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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松阳县某某茶业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松阳县某某茶业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注册号为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号为第1511897号“安吉白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商标权有效期分别至2021年6月27日、2021年1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依法分别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商标分别于2012年5月、2008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4月,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检查时,查获当事人松阳县某茶业经营部,销售印有“西湖龙井”(珍品 zhenpin)、“安吉白茶”(茗茶 静心一品)等字样茶叶包装袋(盒)以及粘贴标签,经营额共计11120.6元,涉案商标标识共计7100枚。

被查处的茶叶包装袋(盒)上主体突出“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字样,与“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混淆,主观故意明显。当事人于2019年分别从安徽某茶叶市场和河南某商家处购进上述物品,但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真实身份。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上述所有侵犯“西湖龙井”、“安吉白茶”商标的包装袋(盒)及商标标识,并处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

涉案的茶业经营部侵权行为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了依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里。销售侵权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会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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