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35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言必信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9R。
经营者:S某某。
诉讼记录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言必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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