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铜陵市买呀买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166211、1004003、14098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拖把;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铜陵市买呀买百货店赔偿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铜陵市买呀买百货店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铜陵市买呀买百货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8-14
【盛蓝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