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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中顺洁柔失“面子”

中顺洁柔失“面子”

  知名生活用纸品牌“洁柔”所有者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顺洁柔公司)起,发展其子品牌之一“面子Face”,并于2007年7月将该品牌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无奈遭遇在先注册的“顶好面子”商标而被驳回。而在经过驳回、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后,中顺洁柔公司目前仍面临其纸巾产品“面子Face”品牌无法通过商标注册形式予以保护的局面。 

  据了解,中顺洁柔公司自2003年开始使用“面子Face”品牌,经过大量使用,该品牌纸巾产品销售范围已遍及全国所有省份。

   2007年7月6日,中顺洁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面子Face”商标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包括卫生纸、纸手帕、纸巾等。但由于被认为与四川友邦企业有限公司在先申请的“顶好面子”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中顺洁柔的“面子Face”商标申请先后于2010年1月11日、2012年2月29日被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驳回。

   据商评委在驳回“面子Face”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中称,“面子Face”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地包含于“顶好面子”商标中,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顶好面子”商标的其它含义。两件商标同时使用在卫生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不予获准注册情形。 

  中顺洁柔公司于今年4月就驳回复审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诉称,“面子Face”商标与“顶好面子”商标在视觉、读音、含义上均有明显差异,商评委错误将两者认定为近似商标。此外,“面子Face”商标经该公司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熟悉,从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出发,应当对其“面子Face”商标予以授权。

   据悉,该案日前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对于中顺洁柔公司上述主张,法院审理后并未予以支持,并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中顺洁柔公司则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