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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维信息技术诉王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乐维信息技术诉王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挥裁判规范指引功能  推动软件行业健康发展

——合肥乐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合肥乐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维公司)是“火车采集器软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乐维公司诉称王某未经许可,发行、销售的“高铁采集器软件”、“火车头采集器破解版软件”与其公司软件相同,严重损害其权利,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曾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询问中王某自述其破解了“火车采集器V9.8、V9.9”版本软件,并在淘宝平台上进行销售。因王某拒不提交源代码,法院对王某逾期提交的HttpPostGet.exe程序代码与乐维公司对应的程序代码进行分析比对,在函数命名、函数参数设置、变量设置、逻辑流程方面较一致,双方软件源代码相似度较高,可以认定王某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判决王某赔偿25万余元。王某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需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判断原则。由于相同的软件页面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代码)进行表达,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提交权利软件的源代码和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代码,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且有确凿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破解权利软件的行为,则法院对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要求可以相应降低,对权利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否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推定侵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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