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BaBy RiK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BaBy RiK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94279号【放优有限公司】“BaBy Ri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41168号【服装; 针织服装; 大衣; 茄克; 背心; 风衣; 羽绒服;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 披肩; 】商标

第16737075号【针织服装; 童装; 鞋; 帽; 围巾; 袜; 手套(服装); 腰带; 婚纱; 长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共存协议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RiKi”与引证商标一英文“RIKI”字母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RIKII”字母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