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MUSCLERONNI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4280号“MUSCLERONN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USCLERONNI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并非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44280号“MUSCLERONNIE”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医用氨基酸; 膳食纤维; 蛋白质补充剂; 营养补充剂; 锌膳食补充剂; 婴儿食品; 葡萄糖膳食补充剂; 酶膳食补充剂; 酪蛋白膳食补充剂; 矿物质膳食补充剂
类似群 0501;0502; 申请/注册号 62644280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16日 国际分类 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天津金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永明路38号幸福大院厂房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