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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江苏环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2348388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江苏环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2348388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838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044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44184号“C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不仅没有实际使用,其申请人也从事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无关的行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5月31日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96386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电疗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显著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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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83883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号:23483883,申请日期:2017-04-10,国际分类:第10类-医疗器械,商标申请人:江苏环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