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火箭牛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93237号“火箭牛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24112号“火箭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47332号“火箭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59023号“HUOJIAN 火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第35类服务中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火箭”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火箭”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商业询价;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93237号“火箭牛扒”商标:
火箭牛扒
申请/注册号:2499323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深圳市瑞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商业询价(3502)、商业管理咨询(3502)、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506)、电视广告(3501)、市场营销(350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户外广告(3501)、点击付费广告(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