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LIAN MANOR+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0695号【葡萄酒; 烈酒(饮料); 白兰地;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白酒; 汽酒; 果酒(含酒精); 酒精饮料原汁; 黄酒; 烧酒;】“QILIAN MANOR+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96977号【薄荷酒; 果酒(含酒精); 苹果酒; 葡萄酒; 樱桃酒; 烈酒(饮料); 清酒(日本米酒); 白酒; 黄酒; 烧酒; 】“天沐九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22955602号【果酒(含酒精); 白酒; 黄酒; 烧酒; 薄荷酒; 苹果酒; 葡萄酒; 樱桃酒; 烈酒(饮料); 清酒(日本米酒); 】“天沐九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获奖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差异明显,且有文字加以区别,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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