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玫瑰饮”商标申请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153802号“玫瑰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355号“玫瑰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所获荣誉证据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53802号“玫瑰饮”商标:
申请/注册号:2315380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白酒(3301)、烧酒(3301)、黄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米酒(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烈酒(饮料)(3301)、葡萄酒(3301)、食用酒精(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