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希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effon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13038号“ceff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48379号“CELF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翻译;
2、申请人公司照片;
3、企业宣传册、名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ceffon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13038号“ceffone”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1303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厦门希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阳极电池(0922)、锂蓄电池(0922)、原电池(0922)、运载工具用电池(0922)、高压电池(0922)、对阴极(0922)、原电池组(0922)、阴极(0922)、电池(0922)、锂离子电池(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