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宝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宝龙典当·淘宝行”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292138号“宝龙典当·淘宝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129404号“淘宝T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7004号“宝龙P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2904号“宝龙POWER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4801号“龙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为自2008年06月14日起至2018年06月13日止,目前尚处于宽展期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宝龙典当·淘宝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淘宝”、“宝龙”、“龙宝”,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已到期,现处于宽展期内,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将引证商标三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92138号“宝龙典当·淘宝行”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9213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4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石家庄宝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玉雕艺术品(1403)、链(首饰)(1403)、翡翠(1403)、念珠(1403)、珠宝首饰(1403)、贵重金属艺术品(1403)、手表(1404)、首饰盒(1402)、铜纪念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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