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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银爱家具有限公司“YINAI BE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九江市银爱家具有限公司“YINAI BE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5364号“YINAI B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165685号“以奈Yi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8637号“以奈yi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65863号“MAYSN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74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商标共存使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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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木工艺品、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布、枕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枕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YINAI”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识别部分“YiNai”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识别部分“以奈”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木工艺品、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55364号“YINAI BED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5536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九江市银爱家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软木工艺品(2006)、藤(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