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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22230号“HEMAR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第25222230号“HEMAR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5222230号“HEM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HEMARS”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98478号“HE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47989号“海拍鱼H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均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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