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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帕保罗毕加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帕保罗毕加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7793号“帕保罗毕加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商标已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48758号商标、第30318359号商标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2167793号“帕保罗毕加索”商标信息

商品:染料; 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粉; 颜料; 艺术用油彩; 艺术用水彩; 食用色素; 印刷油墨; 文字处理机用已填充的墨盒; 涂料(油漆); 松香 

类似群:0201;0202;0203;0204;0205;0207,申请/注册号62167793,申请日期2022年01月14日,国际分类2

申请人名称: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名称:PICASSO GROUP CO., LTD.

申请人地址:塞舌尔维多利亚市圣路易区圣路易5号,申请人地址:5 ST. LOUIS, SAINT LOUIS, VITORIA, SEYCHEL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