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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桔子装饰 ORANGE DECORATION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佛山市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桔子装饰 ORANGE DECORATION 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4826号“桔子装饰 ORANGE DECORATIO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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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091129号“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90992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ORANG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缆铺设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从计算机数据库,或者是互联网上,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提供与上述各种服务内容相关的在线信息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申请/注册号:2417482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申请人:佛山市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