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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迪芬巴赫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CEBR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迪芬巴赫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CEBR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8726号“CEB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1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368726号“CEBRO”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 磁性数据介质; 磁性编码器; 监视器(计算机硬件); 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 光学数据介质; 中央处理器(CPU);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 用于控制木材、塑料和废物处理以及材料回收的机器和系统的软件;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 预测性维修软件; 维护,类似群0901;0906;0907;0911;0912;0913;0922;申请/注册号61368726申请日期2021年12月14日国际分类9,申请人名称:迪芬巴赫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名称:DIEFFENBACHER GMBH MASCHINEN-UND ANLAGENBAU,申请人地址:德国,埃平根75031,海尔布罗纳街20号,申请人地址:HEILBRONNER STRASSE 20,75031 EPPINGEN,GERM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