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贝宫殿儿童服饰有限公司“宝贝宫殿 Baby Palace”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1412559号“宝贝宫殿 Baby Pala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703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强烈的使用意图。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转让证明;
2、宝贝宫殿童装贴牌加工生产合同、情况说明书、实物照片等;
3、宝贝宫殿毛衫加工合同及照片;
4、宝贝宫殿品牌门店照片及经营者个体营业执照;
5、宝贝宫殿品牌门店货柜购买、安装的相关预算单、结算单;
6、宝贝宫殿品牌门店授权书、门店营业执照、门店照片;
7、宝贝宫殿门头装修施工合同及验收报告;
8、宝贝宫殿品牌商品的委托书、银行交易信息、被委托人证明文件;
9、特约商户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书;
10、宝贝宫殿品牌门店微信、QQ宣传信息截图;
11、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加工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
13、店面信息及微信、QQ宣传推广信息公证件;
14、宝贝宫殿产品照片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份证据材料包含于前述复审证据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对此予以单独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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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各项使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真实性等均表示怀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过公开、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持续、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行为具有非法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授权书、经营者身份证及纳税证明。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美国时代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无直接关联;证据2、3、8、12所涉及的为童装等商品项目,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无直接关联;申请人提交的其余使用证据,包括门店执照、店面照片、宣传推广信息、授权书、装修及货柜购买交易证明等,均为申请人及被授权人自行将复审商标使用于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在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所述,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进而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1412559号“宝贝宫殿 Baby Palace”商标
申请/注册号:11412559 商标申请日期:2012-08-2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3-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4-01-28 专用权期限:2014-01-28至2024-01-27
申请人:上海宝贝宫殿儿童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会计(3507)、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506)、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替他人推销(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3502)、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