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安纳贝尔有限公司“CRSTJEEP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3日对第13273532号“CRSTJEE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著名汽车制造商,“JEEP”、“吉普”是申请人独创的最主要的商标之一,曾多次被认定为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请求在本案中重新认定申请人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6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第12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JEEP”、“吉普”亦是申请人经营多年的服饰和皮具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6811号“JEEP”商标、第346379号“JEEP”商标、第344273号“JEEP”商标、第579418号“JEEP”商标、第7728838号“JEEP”商标、第11390013号“吉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若被核准注册,会鼓励商标抢注行为,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列举申请人、被申请人其它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相关维权案例。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申请人品牌相关报道等广告宣传材料;
2.申请人、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等;
3.外国认定JEEP为驰名商标的官方裁定及我国商标局2000年6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4.申请人品牌汽车在中国大陆经销商、专卖店列表、销售报告、商标部分被许可使用人销售报告等销售材料;
5.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奖项、荣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77页;
7.2004-2008年申请人部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8.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下发的相关文件及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9.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领带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在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9月14日第1519期《商标公告》上。
2.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汽车及其零部件(不含轮胎)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帽子、衣服、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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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八于2012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13日初步审定,于2016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至八现均为申请人所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核定使用的鞋、衣服、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八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CRSTJEEPO”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六“JEEP”,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CRSTJEEPO”中“JEEP”指向申请人引证商标八“吉普”,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八的其他含义,二者亦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六、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和摹仿。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误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予以规制。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3273532号“CRSTJEEPO”商标
申请/注册号:13273532 商标申请日期:2013-09-22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5-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6-09-14 专用权期限:2015-04-07至2025-04-06
申请人:香港安纳贝尔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5)、皮带(服饰用)(2512)、服装(2501)、服装(2503)、领带(2511)、手套(服装)(2510)、袜(2509)、成品衣(2501)、帽(2508)、围巾(2511)、针织服装(2501)、服装(2502)、鞋(2507)、服装(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