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依据《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引进、转化的示范项目,包括一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和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一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资源环境、人口质量与健康、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城市社会管理、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重点支持应用性技术研究。
第四条 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支持的范围是:
已经列入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扶持)学科的医学学科,在人才、技术、基础条件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通过学科建设能够解决本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各类专业学科的技术研究。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监督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市级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公益性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纳入市本级科技开发与应用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第七条 市本级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申请人一般应具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
(二)项目主要申请人上年度未获得过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且没有逾期未验收结题的市级科技项目;
(三)项目主要申请人近3年内无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公益性应用研究计划项目和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确定立项项目:
(一)项目申报采用限额推荐方式。每年市科技局根据当年科技经费安排及历年项目实施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给各申报单位。
(二)市科技局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随机抽取相关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重要性及意义、项目创新点、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五个方面。评审模式采用网络评审。
(三)专家评审分成以下三档 :
1.推荐(简称A档):评审得分排名在总项目数前20%的为推荐。
2.可推荐(简称B档):评审得分排名在总项目数前20%—70%的为可推荐。
3.不推荐(简称C档):评审得分在总项目数最后30%的为不推荐。
(四)专家评审结果出来后,业务处室根据A档、B档、C档的分档情况提出入围名单。入围名单数原则上占总申报数的50%(可根据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上下浮动10%)。其中A档直接入围(不包含10万项目);B档项目与相关单位会商后提出入围名单;C档项目不予入围。
第十条 入围项目按一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和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两大类别进行立项。
(一)一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按支持经费额度分10万元、5万元、3万元三个类别进行资助。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网评结果A、B两档中,申请财政资助金额为10万元的一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和医学重点(扶持)学科建设项目,还需另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一条 拟立项项目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次年下达市级公益性项目立项和经费补助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一经批准,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市科技局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合同书规定时间完成,必须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核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同意。对无故不履行合同书,擅自中止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告诫的项目负责人,由市科技局全额收回其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按照《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号)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经费实行无偿资助,一次性审定核拨。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对经费使用中发现涉嫌违法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按照《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丽科〔2012〕60号)和《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丽科〔2012〕61号)规定执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保障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条 在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验收结果,并按照《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号)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级自筹类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