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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等管理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发﹝2016﹞38号),按照《丽水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丽科﹝2017﹞28号)及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是指市本级、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培养期内的市拔尖人才、市“138”第一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绿谷新秀,受助在我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人才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经费来源及补助方式 

  第四条  人才项目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每年安排200万元,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人才项目资助标准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20万元,B类为10万元,C类为5万元,D类为3万元,具体资助项目数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确定。 

  A类项目分两次进行审定核拨,B、C、D类项目一次性审定核拨。项目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多单位联合承担的人才项目,项目经费拨至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依据项目任务明确经费分配方案,转拨至其他共同承担单位。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支持人才项目研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人才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签订合同。人才项目申报通知发送至市直各单位和莲都区科技局,同时在丽水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第七条 人才项目立项依据“三审一决策”的程序进行,即专家评审(评估)、业务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能力、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 

  业务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 

  处(室)联审主要对业务处(室)提出的推荐立项和经费资助建议方案进行联合审议;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主要根据专家评审(评估)、业务处(室)初审和处(室)联审的意见,对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决策; 

  决策结果报送市委人才办备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第八条  人才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 

  2. 项目申请人在培养管理期内申请项目获资助后即不再申报人才项目;申报的项目要与申请人所学专业或所在岗位一致;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同类项目,人才项目不再予以资助。 

  3. 项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请材料。 

   4.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承诺。 

  5. 项目申请人在研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时,可继续申报人才项目。 

  第九条  加强人才项目立项过程的信息公开。实行竞争评审立项的人才项目,在项目受理、专家网评、项目立项等环节,应当及时做好信息公开。项目申请受理、拟立项项目在丽水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在人才项目评审、执行检查、项目验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管理的科学性。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项目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A类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其它类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约定立项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成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执行期延长、总预算、项目组主要成员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及指标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变更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根据现有的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或撤销程序办理。 

  同意终止或撤销的人才项目,市科技局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余资金由市科技局收回。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市科技局应当采取中期检查、实地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加强过程监管,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项目立项,强制终止项目实施,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1. 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  

  2. 合同到期,无特殊原因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或结题; 

  3. 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5. 其他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人才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科技项目内部管理,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人才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应当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由市科技局按照结题验收有关办法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人才项目管理、检查和结题验收。C、D类人才项目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结题管理,并将结题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人才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以及成果奖励等需注明丽水市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因调离我市或其它原因,致使研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退回结余资金。同意终止的A、B类人才项目,经市科技局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余资金由市科技局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