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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铜陵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性登记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卖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到市技术市场办进行登记。

第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市技术市场办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或者以书面方式向市技术市场办提出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非技术合同;

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技术市场办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市技术市场办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技术市场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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