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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铜陵三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46号

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投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陵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琴,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曹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04334D(1-1)。

法定代表人:高青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曹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703305(1-1)。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孔玮与被告铜陵市重点工程建设局、铜陵三极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三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2019年4月9日,原告孔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孔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孔玮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程灿灿
专利诉讼是有关专利纠纷的诉讼。专利诉讼仅指对专利机关有关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