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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首窗公司与临沂利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2933号

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利蒙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铜陵首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书记员  贺甜甜
专利诉讼是有关专利纠纷的诉讼。专利诉讼仅指对专利机关有关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