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初58号
原告: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皇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双星国际大厦北楼1604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友,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诉讼记录
原告戎某与被告铜陵皇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皇马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陵皇马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铜陵皇马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删除其在淘宝网站上全部侵权产品的链接,并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产品;2.铜陵皇马公司赔偿戎某经济损失5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12000元,以上共计62000元;3.铜陵皇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发明人戎征于2011年3月30日申请名称为“新型挂线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11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并授予了专利号为:ZL20112008××××.1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14年6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该项专利由戎征转让给戎某。该项专利至今有效。2017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戎某的申请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2018年6月戎某发现铜陵皇马公司在淘宝网注册的企业店铺“「摩梭情」匠心手艺”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戎某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为此戎某委托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对此展开调查取证,并于2018年8月3日向公证处申请对戎某代理律师通过淘宝账户在铜陵皇马公司所经营的淘宝网企业店铺“「摩梭情」匠心手艺”购买十字绣产品的过程以及所收到的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从铜陵皇马公司所经营的淘宝企业店铺所购得的十字绣产品所包含的穿线板,构造技术方案全部落入戎某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范围内,侵犯了戎某的专利权。恳请法院支持戎某的诉讼请求。
铜陵皇马公司未答辩。
戎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证据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证据三,2018年费单、2019年费单,证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内。证据四(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4943号,证明铜陵皇马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11月4日,发票编号39526607)、公证费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9月10日,缴款书编号0371575760),证明原告为维权所付出的合理开支。
铜陵皇马公司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公证封存完好的被控侵权产品出示,并当庭打开。戎某对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与被控侵权物品的比对意见为:铜陵皇马公司所销售十字绣套装内产品挂线板,其在结构上与戎某所享有的专利完全一致,均具有:1.挂线板开有透空的挂孔,挂孔下端与夹缝连接。2.夹缝与挂孔连通,且另一端位于挂线板内。铜陵皇马公司销售的产品完全落入戎某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请求铜陵皇马公司就侵犯此项权利作出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戎某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侵权及损害事实,对戎某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发明人戎征于2011年11月23日获得名称为“新型挂线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ZL20112008××××.1。其中权利要求书载明,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挂线板,其特征在于:在挂线板的板面上开有透空的挂孔(2),与挂孔(2)下端连接的夹缝(1);所述的挂孔(2)为透空的孔洞,挂孔(2)下端与夹缝(1)相连接;所述的夹缝(1)与挂孔(2)连通,前另一端为位于挂线板内。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穿线便捷,通过利用片状材料本身的物理特性,省去了传统挂线版的掏系动作,使用时根据想需要抽取线状材料的数量一次性抽取,无需将所挂线状材料全部解开。因此本实用新型省事省力,生产效率高于传统挂线板。1.新型挂线板,其特征在于:在挂线板的板面上开有透空的挂孔(2),与挂孔(2)下端连接的夹缝(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挂线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缝(1)与挂孔(2)连通,且另一端为位于挂线板内。
2014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号为ZL20112008××××.1的实用新型专利“新型挂线板”登记专利权人为戎某。
2017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戎某的申请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认定专利号为ZL20112008××××.1的实用新型专利“新型挂线板”,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专利尚在有效期。
2018年8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接收戎某的委托人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烨的公证保全申请,于当日公证保全了在铜陵皇马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企业店铺“「摩梭情」匠心手艺”购买十字绣产品的过程以及所收到的产品,并出具了公证书。
(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4943号公证书其公证封存的实物能够证明,铜陵皇马公司在淘宝网注册的企业店铺“「摩梭情」匠心手艺”所销售的十字绣产品中包含有穿线板,该穿线板即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公证网页显示,销售包含被控侵权产品的十字绣产品网络销售页面显示:淘宝价58元,累计评论5025,交易成功1121,库存6380件。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构造技术方案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2的记载方案相同,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2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至本案庭审时,铜陵皇马公司在淘宝网上仍在销售涉案包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十字绣。
铜陵皇马公司未举证证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戎某作为涉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专利权,并有权针对专利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4943号公证书所载内容、照片及封存实物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铜陵皇马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2的记载方案相同,构成侵权。因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被许可使用专利的产品,铜陵皇马公司擅自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戎某享有的专利权。戎某要求铜陵皇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鉴于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铜陵皇马公司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产品在涉案十字绣产品中所占的价值和实用效果,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戎某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铜陵皇马公司赔偿损失与合理费用的数额为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铜陵皇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戎某第ZL20112008××××.1号名称为“新型挂线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铜陵皇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戎某负担350元,被告铜陵皇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盛蓝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