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专利代理,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审查的是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以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者紧密相关,因此应当合并进行审查。专利权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均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中,专利证书也记载了初步的信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还比较少,大多是仅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利年费收费收据。
2.1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
2.1.1专利证书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专利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等。
专利证书记载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专利权的期限、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等信息。
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或者因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而提前终止,或者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并不导致该专利权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该专利权在终止或者放弃前的存续期间内仍然应当被视为有效。
2.1.2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局授予专利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权授予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发生过主体变更或者当事人对专利权主体、有效状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
2.1.3专利年费收费收据
根据单一的年费收据往往不能正确判断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存在,因此在当事人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至少应当要求其提供连续三年的年费收据。需要注意的是,交费人不一定必须是专利权人,交费行为与专利权的归属并无必然联系。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
2.2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2.2.1权利人
单一专利权人可以自行行使与该专利有关的任何权利。
共同专利权人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除非共同专利权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书面授权由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2.2.2专利权转移
专利权人的继承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受赠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一般应当提交已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专利权由清算组织代为行使。清算组织应当提交企业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件。
企业分立、合并、更名而引起专利权转移的,一般应当提交已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权人的主体身份与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主体身份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主体参加诉讼。如有字号的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在诉讼时,不应当以该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诉讼当事人,而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2.2.3利害关系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普通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
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排他实施被许可人可与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在专利权人不起诉、不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的情况,一般是指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仍未起诉或者未提出申请的情形。
普通实施被许可人不得单独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但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利害关系的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等法律文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专利权许可公司实施的,或者公司将专利权许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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