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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

案件简介

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浙江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接受胡某某委托,擅自生产印有注册商标标识图片的儿童玩具蔬菜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说明书各1万张,并收受胡某某给付的货款7200元。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可能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200元。

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起诉。同年11月28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以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赃情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还针对木玩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章立制,推动行业规范运行。

案件启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从案件证据把控到慎重作出处理决定,从案件漏洞整治到推动行业规范运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本案中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不偏不倚,在司法办案与服务民营经济之间无缝衔接,在积极履职与慎用刑事追诉之间把握恰当。本案最终入选了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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