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丽水尚威机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企业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让他人已有的合法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字号权等,不得故意攀附同行经营者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本案中,被告将同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原告的商标及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易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对被告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也损害原告公司的市场竞争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有违诚信经营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丽水中院提醒各经营者,在对经营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客观上应进行必要的检索、审查,主观上要避免攀附他人企业知名度,以诚信作为企业经营之根本,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
【案例索引】
一审: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初76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97号
【基本案情】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纽威公司)200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 “纽威”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该注册商标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原名浙江钢城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更名为云和县纽威精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丽水尚威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纽威公司认为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以“纽威”作为字号登记注册并使用,不但是对原告“纽威”知名商标的非法使用,也是对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非法使用,故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苏州纽威公司企业名称权,停止使用“纽威”作为企业字号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纽威”系苏州纽威公司持续使用的企业字号,亦是苏州纽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且“纽威”为臆造词,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强,在丽水尚威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和县纽威精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时,“纽威”作为苏州纽威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已经在阀门行业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纽威”二字在阀门行业已经与苏州纽威公司形成特定对应关系,为阀门产品的消费者所熟知。丽水尚威公司在2012年6月12日变更企业名称时将“纽威”二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使用,显然具有攀附苏州纽威公司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客观上会导致消费者对两者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苏州纽威公司的商标和字号的识别功能产生实际损害,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丽水中院判决酌定丽水尚威公司赔偿。
一审宣判后,丽水尚威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纽威”不仅为苏州纽威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纽威”作为苏州纽威公司字号在阀门行业已取得较高知名度,与苏州纽威公司形成特定对应关系,为阀门产品的消费者所熟知,依法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丽水尚威公司将其企业名称更改为云和县纽威精密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称中不仅包括可识别性强的臆造词“纽威”字号,且表明为“阀门”行业,其经营范围亦为阀门、阀门配件等生产、销售,与苏州纽威公司产品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两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丽水尚威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纽威”二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并使用,显然具有攀附苏州纽威公司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的故意,易引人误认为与苏州纽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损害苏州纽威公司依托“纽威”字号知名度所取得的市场竞争利益。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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