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本地多家数码通讯器材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
入选理由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本地多家数码通讯器材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涉及莲都区多家数码通讯器材经营者。该批案件均涉及被告已因侵权被市监局行政处罚后,原告又以民事诉讼向被告提起侵权赔偿的情形,部分被告赔偿能力较弱、抵触情绪较大,该行业经营者关注度较高。丽水中院在审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侵权事实清楚的案件,向各被告进行了释法说明,通过解释让当事人知晓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过行政处罚后,权利人仍有权主张民事赔偿,最终积极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化解纠纷矛盾。丽水中院也通过该批案件提醒数码通讯器材经营者,应提高知识产权权利意识,经营中避免只顾追逐经济利益而无视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学会对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说“不”。
【案例索引】(2018)浙11民初139-140号(2019)浙11民初11号(2019)浙11民初64号
【基本案情】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系“VIVO”商标权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系“OPPO”商标权人。原告发现各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等多种配件产品,故认为各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系列案件各被告因原告举报,已经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查处,针对原告又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行为,各被告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丽水中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发现被告经营店铺均集中在莲都区,其中多家又集中在某数码通讯器材街,为化解矛盾,遂采用上门送达的方式,在送达中从思想上向各被告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向各被告作出释明,同时对店铺可能涉及侵权风险的商品帮助各被告进行排查,并对周边同类数码通讯器材经营者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最终,除了一家经营者选择判决外,其他多家经营者均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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