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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与莲都区 某水果店、李某、冯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与莲都区某水果店、李某、冯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公司负责人未经公司允许将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草摩家”作为其个人技术股份与他人合伙经营,虽然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且经过前述合伙人的精心经营,该注册商标的经济价值得到显著提升、商标美誉度大幅提高,但其在合伙经营中未经公司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向上滑动阅览(2019)浙11民初39号

【基本案情】

“草摩家”是丽水本土水果行业比较知名的品牌。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14日获准注册该商标。2016年3月1日,原告公司负责人李某与被告冯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以“草摩家”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之一,以开设水果店的方式进行合伙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招牌上、包装袋上标注“草摩家”标识。原告认为被告莲都区某水果店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使用“草摩家”商标,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被告李某、冯某作为合伙人和实际经营人,且系实际收益分配所得者、享有者,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李某作为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时任理事长,在未依法获得合作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案涉“草摩家”注册商标使用权作为其个人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被告冯某关于其系与原告合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丽水田野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草摩家”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合伙经营的水果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案涉“草摩家”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对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实际使用“草摩家”注册商标,“草摩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李某与冯某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得,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可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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