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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朱慧卿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朱慧卿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事实依据

泰安分公司上诉称:朱慧卿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不要求微梦公司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是未达到逃避法律有关管辖权规定的非法目的,因此微梦公司住所地不应成为本案的管辖依据,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朱慧卿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朱慧卿诉称,泰安分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制作微博发布在微梦公司认证和管理的新浪微博上,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而且,朱慧卿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故上诉人关于虚列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微梦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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