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KTV音乐电视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为涉案《怕黑》等共计23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被告松阳县某歌厅作为KTV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的曲库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得利益,应对点播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现被告在取得曲库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在KTV营业场所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许可使用费和音集协在当地实际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期间、地理位置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每个包房每年应当向音集协交纳的许可使用费,乘以被诉侵权人的包房数量和侵权年限,加上音集协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的总额,酌定被告按照包房数,以每个包房每年1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版权使用费用57750元(35间*1100元/间*1.5年=5775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7862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近年来,音乐电视类作品权利人与KTV行业的侵权纠纷一直持续多发,许可费及未经许可使用该类作品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直是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因此,在KTV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审理的关键。本案系全省首个以包厢数、使用天数为基数确定赔偿标准的涉KTV侵权案件,变更了以往按侵权歌曲数量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定、传统裁判模式。该案的处理不仅有助于通过法院判决填平权利人的损失,也能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归市场机制、促进KTV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著作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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