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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陈某、淘宝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陈某、淘宝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入选理由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方式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从实体店铺经营转向网络店铺经营,依托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推广、销售其产品。随着前述经营方式的转变,知识产权侵权表现形式也拓展到互联网上侵权,相关权利人维权也转向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并提起侵权诉讼。2019年我院受理了十余起网店经营者被诉侵权案件,权利涉及“FILA”、“柒牌”、“丑比头”等知名商标及卡通形象著作权,本案即为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件,涉及“小猪佩奇”卡通形象著作权。本系列案件警示广大网店店主,网络市场并非知识产权保护的灰色地带,网络经营者同样应当合法经营,经营网店时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侵权法律风险,在店铺名注册、宝贝发布、店铺进货等环节避免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以构建网络市场公平、竞争有序的环境,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健康发展,维护互联网经济的生态环境。

【案例索引】(2019)浙11民初5、6号

【基本案情】

两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系“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案涉“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系动画片《小猪佩奇》中的主角,动画片荣获多个国际大奖,该作品形象深入人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陈某等在淘宝商城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的衣服使用了“小猪佩奇”图案,被告未经允许使用案涉美术作品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系列案件中被告既有销售行为,又有生产行为,在明确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美术作品的前提下,各被告认识到在经营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系侵权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和销售未经原告授权的相关产品。最终经丽水中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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