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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10672号“苗本草MHM MIAO HERBAL MEDICINE及图”与“苗密本草”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第24010672号“苗本草MHM MIAO HERBAL MEDICINE及图”与“苗密本草”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10672号“苗本草MHM MIAO HERBAL MEDIC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676528号“苗本草生物制药 MIAO BENCAO BIO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25696号“MHM 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22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29924号“MHM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58485号“草学医世 MHM MEDICAL HE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201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202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602548号“苗密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602513号“苗密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630270号“苗妍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082967号“红苗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外观造型、文字构成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芳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芳香精油、洗面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八至十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HERBAL”意为“药草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