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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81810号“傣王妃版纳米干DAIWANGFEINAMIG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4181810号“傣王妃版纳米干DAIWANGFEINAMIG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1810号“傣王妃版纳米干DAIWANGFEINAMIG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078444号“傣王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86170号“傣王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69480号“泰芒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80105号“泰多名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形、读音、图形、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而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