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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星 S-STAR及图”与““十星酒庄””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拾•星 S-STAR及图”与““十星酒庄””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3921号“拾•星 S-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51454号“十星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99079号“十星宝 十星购物 10XI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40476号“S-ST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179826号“SO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及字形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产品及宣传使用照片;申请商标的活动照片及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的其他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