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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85579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3485579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85579号【商业管理咨询; 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 市场分析; 组织技术展览;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507830号【广告设计; 样品散发; 广告宣传; 替他人推销;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片制作; 点击付费广告; 张贴广告; 户外广告; 直接邮件广告;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外观设计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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