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一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79624号【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姜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628028号【药皂; 美容面膜; 化妆品用香料; 洗澡用化妆品; 芳香精油; 化妆品; 非医用按摩凝胶; 香; 非医用洗浴制剂; 安神用香精油;】“姜艾一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药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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