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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18355号“明珠稻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第62218355号“明珠稻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8355号“明珠稻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02429号“明珠商贸城 MINGZHUSHANGMAOCHENG”商标、第54857459号“明珠 NURLUK MARWAYT及图”商标、第54524886号“日月珠”商标、第3394024号“金明珠 Jing ming z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在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玉米粉;小米;方便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18355号“明珠稻场”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方便米饭; 谷类制品; 小米; 大米; 红豆; 糙米; 薏米; 面粉; 米; 玉米(磨过的) 

类似群 3007;3008;    申请/注册号 62218355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18日 国际分类 30

申请人名称(中文) 李鑫

申请人地址(中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龙凤山乡民利村付大院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