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益祈来商贸有限公司“益祈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7559号“益祈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30239号“益奇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锂盐矿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37559号“益祈莱”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 运动员专用的补充能量用不含酒精饮料; 起泡水(饮料); 锂盐矿水; 运动饮料; 能量饮料; 运动能量饮料; 无酒精饮料(含维生素); 起泡饮料用锭剂; 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 起泡饮料用粉
类似群 3202;3203; 申请/注册号 62737559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国际分类 32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益祈来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品二街2号1栋92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