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河湾(上海)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华泰顶层艺术社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0293号“华泰顶层艺术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25403号“华泰”商标、第27291722号“华泰金融”商标、第62137433号“华泰字库 HUATY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50293号“华泰顶层艺术社区”商标:
申请/注册号 62850293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5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艺河湾(上海)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