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赖斯范诺顿有限责任公司“德睿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69087号“德睿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2364号“德锐思 DO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069087号“德睿思”商标:
申请/注册号:6106908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2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德赖斯范诺顿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印花用丝织品(2401)、纺织用纸纱织物(2401)、鞋用织物(2401)、服装针织面料(2401)、纺织织物(2401)、印花棉布(2401)、绣花图案布(2401)、衬料(纺织品)(2401)、数码印花用纺织面料(2401)、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2402)、纺织品制壁挂(2403)、纺织品毛巾(2405)、床罩(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