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远大集团有限公司“非凡问法”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7462号“非凡问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73464号“非凡问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非凡问法”与引证商标“非凡问鼎”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777462号“非凡问法”商标:
非凡问法
申请/注册号:6377746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0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非凡远大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4101)、培训(4101)、组织表演(演出)(4102)、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2)、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提供不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