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均第61367060号“冻品达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7060号“冻品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冻品达人”中“冻品”指把食品冰冻起来的制作形式,即可以冷冻的商品;“达人”指对某方面精通,整体上是申请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中中把经过冷冻的食品加工成商品进行宣传售卖的行为,表达了申请人商品服务的多样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冻品达人”系纯汉字商标,其中“达人”在网络中亦指代在某一领域出类拔萃的人。故申请商标“冻品达人”使用在肉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367060号“冻品达人”商标:
申请/注册号:6136706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邓学均
商品/服务项目:肉(2901)、甲壳动物(非活)(2902)、肉罐头(2903)、果皮(2904)、腌制蘑菇(2905)、蛋(2906)、奶(2907)、食用油(2908)、加工过的葵花籽(2911)、干食用菌(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