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宗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云人车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9713号“中云人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凝结申请人智力成果的商标标识,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49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整体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整体呼叫等方面上存在显著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以来就开始使用,并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拥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维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09713号“中云人车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330971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16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云南宗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
商品/服务项目:铁路车辆的修理或维护(3707)、汽车维修(3707)、汽车清洗(3707)、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3707)、机动车保养和修理(3707)、轮胎修理(3714)、陆地车辆保养和修理(3707)、汽车修理或保养(3707)、车辆翻新服务(3707)、叉车保养和修理(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