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信记号熊猫班章号+1”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信记号熊猫班章号+1”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6028号“信记号熊猫班章号+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信记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且申请人已注册多件包含“班章”文字的商标,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媒体报道、产品照片、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班章”,“班章村”是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的一个自然村,班章村特产云南普洱茶,申请商标包含“班章”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产地、来源等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066028号“信记号熊猫班章号+1”商标:

申请/注册号:62066028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1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茶(3002)、茶饮料(3002)、冰茶(3002)、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