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凡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凡高 VanGa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99560号“凡高 VanG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6218号“凡高风范”商标、第42584522号“凡高”商标、第41725778号“Vango及图”商标、第41969313号“VANGO”商标、第53252713号“VA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42583736号“凡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撤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供的方案设计、装饰设计合同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22年7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引证商标的二注册申请已被撤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内部);贴墙纸;建筑物防水”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内部);贴墙纸;建筑物防水”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内部);贴墙纸;建筑物防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99560号“凡高 VanGao”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69956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5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大连凡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清洁建筑物(内部)(3704)、室内装潢(3704)、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706)、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706)、机器安装(3706)、木工服务(3715)、贴墙纸(3704)、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3706)、建筑物防水(3702)、建筑咨询(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