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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FreeStudi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FreeStudi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6670号“Free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4781H号“Q FREE”商标、第53399675号“FREENOVEL”商标、第59580200号“半自由 HALF OF FREE 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尚未注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发展历史、纳税证明、公司年报、排名情况、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Free”,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36670号“FreeStudio”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213667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0908)、超高清电视机(0908)、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0908)、耳机(0908)、录像机(0908)、录音装置(0908)、麦克风(0908)、摄像机(0908)、声音传送装置(0908)、视频监控器(0908)、头戴式耳机(0908)、头戴式视频显示器(0908)、扬声器音箱(0908)、液晶电视(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