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都电器有限公司第2380133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1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冷却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润湿空气装置、空气消毒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59369号“亿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69068号“远迪环保 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类似群组上并不相类似。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显著性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620489号“云电 Y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冷却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润湿空气装置、空气消毒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本案中,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商品以外的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中“YD”经过了一定的图形化设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书写方式、表现形式及视觉印象等方面上相近,在隔离状态下,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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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01332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号:23801332,申请日期:2017-04-26,国际分类:第11类-灯具空调,商标申请人:青岛银都电器有限公司